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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和《甘肃省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参考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建材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经调查测算编制了本市实物法调整综合材料预算指导价格,现予以公布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列实物法调整的综合材料预算指导价格,从2016年4月1日起,与2013版《甘肃省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等定额平凉地区基价、费用定额配套执行,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再进行调整。
二、未列入的一类材料,工程中实际法伤价差,由施工企业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按规定要求编制补充预算价格,附采购凭证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核批准后执行,凡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计取价差和费用。
三、凡一类材料均以本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相应定额规定的材料消耗量为计算基础,以附表所列指导价格,同2013版各类定额平凉地区基价附录“材料综合预算价格”的差额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