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说明
根据公路工程预算定额编制的原则和方法,对我区近年来公路工程设计、施工中技术及管理较成熟的工程项目,经现场调查、测算编制了《新疆公路工程预算补充定额》,补充定额与交通部《公路工程预算定额》配套使用,适用于新疆公路建设新建、改建工程。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参照执行。
一、本补充定额包括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涵工程、防护工程、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材料采集及加工;补充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和补充材料。
二、本补充定额是按照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一般正常的施工条件编制的,定额中采用的施工方法和工程质量标准,是根据现行公路工程技术规范和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及安全操作规程取定。
三、除定额中规定允许调整换算者外,不得因具体的施工组织、作业方法和材料消耗与定额的规定不同调整定额。
四、补充定额工作时间按每工日8小时计算。工作内容包括定额项目的全过程。
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和《新疆公路工程预算补充定额》的通知
新交造价〔2008〕2号
伊犁州交通局,各地、州、市交通局,建设局、公路局、设计院、科研院:
为合理确定公路建设工程造价,完善新疆公路工程计价依据,根据有关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以下简称“新定额”),结合我区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厅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编制完成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新疆公路工程预算补充定额》《新疆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中的若干要求和注意事项》(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补充规定自2008年7月1曰起施行。
二、本补充规定与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新定额配套使用。
三、已审批的公路工程项目估算概算预算不再调整。
四、2008年7月1日起上报项目的概算、预算,按新定额和补充规定编制。
五、本厅发布的《关于发布新疆公路工程估算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新交综〔2005〕144号)、《关于发布新疆公路工程概预算定额的通知》(新交定额〔2005〕3号)等停止使用。
二〇〇八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