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说 明
一、《陕西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依据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工程养护质量评定标准》,在我省近年来组织进行的全省公路养护工程定额调查资料及2004年《陕西省公路工程养护预算定额》使用情况的基础上,参照交通部2007年《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和我省颁布的补充定额有关资料,结合我省目前公路养护管理现状和施工技术水平,考虑实行机械化、专业化养护,深化公路养护体制改革进行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陕西省境内各级公路养护工程的小修保养,大、中修工程,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可参照使用。对于改建工程和定额中没有包含的项目执行交通部(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
三、本定额内容包括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沿线设施及其他工程、绿化工程、临时工程、材料采集及加工和材料运输共九章及附录。
四、本定额是以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形式表现的工程预算定额。编制预算时,其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应按《陕西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的规定计算。
五、本定额是按照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一般正常的养护作业条件编制的。定额中所采用的施工方法和工程质量标准,是根据现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及安全操作规程取定的。除定额中规定允许调整换算者外,均不得因具体的施工组织,作业方法和材料消耗与定额的规定不同而变更定额。
六、本定额工作时间除隧道内按每工日7小时外,其余均按每工日8小时计算。定额中根据公路养护工程的特点,考虑了工程量小,分散作业等因素,综合计算了人工、机械消耗的幅度差和材料场内运输损耗及生产工人上下班的路途时间等因素。
七、定额中的工作内容,均包括定额项目的全过程。除定额内扼要说明的施工主要操作工序外,均包括准备与结束,场内操作范围内的水平与垂直运输,材料工地小搬运,辅助和零星用工,工具及机械小修,场地清理等工程内容。
八、本定额中周转性的材料、模板、支撑、脚手(架)杆、挡土板和桥梁加固拱盔及支架等的数量,根据养护工程的特点,已按正常的周转次数综合计入定额内,其中就地浇注、钢筋混凝土梁用的支架及拱盔、支架,如确因施工安排达不到规定的周转次数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换算并按规定计算回收,其余工程一般不予抽换;同时,桥梁加固支架工程的材料与构件,若数量大、运距远时,可在预算中单列。
九、本定额中列有混凝土、砂浆的强度等级和用量,其材料用量已按附录中配合比规定的数量列入定额,如设计采用混凝土、砂浆强度等级或水泥强度等级与定额所列强度等级不同时可按配合比进行换算。但实际施工配合比用量与定额配合比用量不同时,除配合比说明中允许换算者外,均不得调整。
对C60强度等级以上的混凝土、砂浆、环氧树脂混凝土和一些特殊混凝土等,由于目前未形成统一的定额标准,可按设计配合比计算。
十、水泥混凝土、钢筋、模板工程的一般规定列在第三章桥涵工程说明中,该规定同样适用其他各章。
十一、本定额中各项目的施工机械种类、规格是按一般合理的施工组织原则确定的,其消耗已经考虑了工地合理的停置、空转和必要的备用量等因素。如施工中实际采用机械的种类、规格与定额不同时,一律不得换算。
十二、本定额只列工程项目所需的主要材料用量和主要机械台班数量。对于次要、零星材料和小型施工机具均未一一列出,分别列入“其它材料费”及“小型机具使用费”内,以元表示,编制预算时按此计算。
十三、本定额项目中工具使用费已在费用定额中反映,编制预算时按费用定额计算该项费用。
十四、本定额包括了公路养护房屋,如道班房、桥头看守房、收费站房等工程的修缮工作内容。对于定额中未包括的项目执行《陕西省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同时对上述设施的改建工程执行《陕西省建筑工程综合概预算定额》。
十五、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是按现行材料标准的合格料和标准规格料计算的。定额内材料已包括场内运输及操作损耗。编制预算时,不得另行增加。其场外运输损耗、仓库保管损耗及由于材料供应规格不符定额规定而发生的加工损耗,应在材料预算价格内考虑。
十六、定额中注明“某某数以内”或“某某数以下”者均包括某某数本身,而注明“某某数以外”或“某某数以上”者,则不包括某某数本身。定额内数量带()者,则表示基价中未包括其价值。
十七、本定额的基价指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的合计价值。基价中的人工费、材料费基本上按交通部《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中规定的基价单价表计算。机械使用费按2007年交通部公布的《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计算。对于新增加材料和机械台班补充了新价,详见附录。
十八、定额中的“工料机代号”系编制预算采用采用电子计算机时作为对工料机名称识别的符号,不得随意变动。编制补充定额时,对新增材料或机械名称,可取相近品种材料或机械代号间的空号。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陕西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及《陕西省公路养护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的通知
陕交发[2012]40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宝汉公司、厅定额站,各收费公路经营公司:
《陕西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陕西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和《陕西省公路养护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已经2012年第一次厅务会研究通过,自2012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2004年颁布实施的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和定额同时废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颁布实施的《陕西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陕西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和《陕西省公路养护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适用于我省国省干线公路(包括高速公路)中非收费公路的养护大中修工程和收费公路的养护工程。
二、凡2O12年1O月1日前已经批准的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继续执行原养护编制办法和定额,不再调整。
请各单位在实践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反馈厅定额站,以便修订时参考。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公路 养护 定额 通知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2年6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