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补充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补充定额”)是依据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相关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在全区公路工程补充定额调査、测定材料的基础上,根据部颁《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的编制原则和方法编制而成。
二、本定额适用于我区公路基本建设新建、改建工程,不适用于独立核算执行产品出厂价格的构件厂生产的构配件。对于公路养护的大、中修工程,可参考使用。
三、本定额是以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表现的工程预算定额。编制预算时,其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应按《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自治区发布的补充规定计算。
四、本定额是按照合理的施工组织和一般正常的施工条件编制的。除本定额中规定允许换算者和部颁定额规定允许换算者外,均不得因具体工程的施工组织、操作方法和材料消耗与定额的规定不同而变更定额。
五、定额中的工程内容,均包括定额项目的全部施工过程。定额内除扼要说明施工的主要操作工序外,均包括准备与结束、场内操作范围内的水平与垂直运输、材料工地小搬运、辅助和零星用工、工具及机械小修、场地淸理等工程内容。
六、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系按现行材料标准的合格料和标准规格料计算的。定额内材料、成品、半成品均已包括场内运输及操作损耗,编制预算时,不得另行增加。起场外运输损耗、仓库保管损耗应在材料预算价格内考虑。
七、本定额中周转性的材料、模板、支撑、脚手杆、脚手板和挡土板等的数量,已考虑了材料的正常周转次数并计入定额内。
八、定额中列有的混凝土、砂浆的强度等级和用量,其材料用量已按部颁定额附录中配合比表规定的数量列入定额,不等重算。如设计采用的混凝土、砂浆强度等级或水泥强度等级与定额所列强度等级不同时, 可按配合比表进行换算。但实际施工配合比材料用量与定额配合比表用量不同时,除部颁定额配合比表说明中允许换算者外,均不得调整。
九、本定额中各类混凝土均未考虑外掺剂的费用,如设计需要添加外掺剂时,可按设计要求另行计算外掺剂的费用并适当调整定额中的水泥用量。
十、本定额中各类混凝土均按施工现场拌和进行编制,当采用商品混凝土时,可将相关定额中的水泥、中(粗)砂、碎石的消耗量扣除,并按定额中所列的混凝土消耗量增加商品混凝土的消耗。
十一、本定额中各项目的施工机械种类、规格是按一般合理的施工组织确定的,如施工中实际采用机械的种类、规格与定额规定的不同时,一律不得换算。
十二、本定额中的施工机械的台班消耗,已考虑了工地合理的停置、空转和必要的备用量等因素。编制预算的台班单价,应按 《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分析计算。
十三、本定额中只列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用量和主要机械台班数量。对于次要、零星材料和小型施工机具均未一一列出,分别列入“其他材料费”及“小型机具使用费”内,以元表示,编制预算即按此计算。
十四、定额表中注明“某某数以内”或“某某数以下”者,均包括某某数本身;而注明“某某数以外”或“某某数以上”者,则不包括某某数本身。定额内数量带“( )”者,则表示基价中未包括其价值。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补充预算定额(试行)》的通知
内交发[2009]657号
各盟市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区公路建设快速发展,各种新技术、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在公路工程中得到广泛应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定额和造价管理,厅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对现行预算定额中的缺项部分进行了测定和编制,形成了《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补充预算定额(试行)》,并通过了有关单位及专家的审查和验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补充预算定额(试行)》适用于自治区公路基本建设新建、改建工程,对公路养护的大、中修工程,可参考使用。
二、《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补充预算定额(试行)》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若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定额站,以便修订时参考。
三、《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补充预算定额(试行)》由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发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