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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打桩工程

1.本定额适用于陆地上、打桩工作平台上、船上打桥涵墩台基础桩,以及其他基础工程和临时工程中的打桩工作。

2. 土质划分:扛桩工程土壤分为III两组。

I组土—一较易穿过的土壤,如轻亚粘土、亚粘土、砂类土、腐殖土、湿的及松散的黄土等。

II组土——较难穿过的土壤,如粘土、干的固结黄土、砂砾、砾石、卵石等。

当穿过两组土层时,如打入II组土各层厚度之和等于或大于土层总厚度的50%或打入II组土连续厚度大于1.5m时,按II组入土计,不足上述厚度时,则按I组土计。

3.打桩定额中,均按在已搭好的工作平台上操作,但未包括打桩用的工作平台的搭设和拆除等的工、料消耗,需要时应按打桩工作平台定额另行计算。

4.打桩定额中已包括打导桩、打送桩及打桩架的安、拆工作,并将打桩架、送桩、导桩及导桩夹木等的工、料按摊销方式计入定额中,编制预算时,不得另行计算。但定额中均未包括拔桩。破桩头工作,已计入承台定额中。

5.打桩定额均为打直桩,如打斜桩时,机械乘1.20的系数,人工乘1.08的系数。

6.利用打桩时搭设的工作平台拔桩时,不得另计搭设工作平台的工、料消耗。如需搭设工作平台时,可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面积,按打桩工作平台人工消耗的50%计算人工消耗,但各种材料一律不计。

7.打每组钢板时,用的夹板材料及钢板桩的截头、连接(接头)、整形等的材料已按摊销方式,将其工、料计入定额中,编制预算时,不得另行计算。

8.钢板桩木支撑的制作、试拼、安装的工、料消耗,均已计入打桩定额中,拆除的工、料消耗已计入拔桩定额中。

9.打钢板桩定额中未包括钢板桩的防锈工作,如需进行防锈处理,另按相应定额计算。

10.工程量计算规则:

1)打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和管桩的工程量,应根据设计尺寸及长度以体积计算(管桩的空心部分应予以扣除)。设计中规定凿去的桩头部分的数量,应计入设计工程量内。

2)钢筋混凝土方桩的预制的工程量,应为打桩定额中括号内的备制数量。

3)拔桩工程量按实际需要数量计算。

4)打钢板桩的工程量按设计需要的钢板桩重量计算。

5)打桩用的工作平台的工程量,按施工组织设计所需的面积计算。

6)船上打桩工作平台的工程量,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按一座桥梁实际需要打桩机的台数和每台打桩机需要的船上工作平台面积的总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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