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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说明

1.本章定额包括人工开挖,机械开挖轻轨斗车运输,机械开挖自卸汽车运输,半隧道开挖,钢支撑,锚杆、金属网、塑料板防水层,现浇混凝土衬砌,石料、混凝土预制块衬砌,拱顶、边墙回填及洞内管沟,洞门墙,装饰,照明、通风设施等共十二个项目。
2.本规定中按现行隧道技术规定范将围岩分为土质(III)、软石(III)、次软石(IV)、坚石(VVI)共四种。
3.本定额人工开挖、机械开挖轻轨斗车运输项目是按上导洞、扩大、马口开挖编制的,也综合了下导洞扇形扩大开挖方法,并综合了木支撑的工料消耗;机械开挖自卸汽车运输项目是按“新奥法”原理编的,使用时不得因施工方法不同而变更本定额。
4.本定额的洞内工程项目是按隧道长1000m以内,即施工工作面距洞口500m以内编制的,若工作面距洞口长度超过500m时,每增长500m(不足500m时以500m计),人工工日及机械台班数量按相应定额增另5%
5.洞内工程的工程内容均包括施工照明、通风设施及管线和出碴所需线路的安装、拆除及维修等。
6.洞内工程项目的施工照明设施的用电量均已包括在定额中。
7.隧道工程项目采用其他章节定额的规定:
1)洞门挖基、仰坡及天沟开挖、明洞明挖土石方及明洞顶回填土石等,应使用其他章节有关定额。洞内管(水)沟盖板如需配置钢筋时,应使用桥梁工程中小型构件的钢筋定额。
2)洞内工程项目如需采用其他章节的有关项目时,所采用定额的人工工日、机械台班数量及小型机具使用费应乘以1.26系数。
8.本定额未考虑地震、坍塌、溶洞及大量地下水处理,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所需的费用,需要时可根据设计另行计算。
9.工程数量计算规则:
1)开挖工程量按设计断面(成洞断面加衬砌断面)计算,定额中已考虑超挖因素,不得将超挖数量计入工程量。
2)锚杆工程量为锚杆、垫板及螺母等材料重量之和。
3)喷射混凝土工程量按设计厚度乘以喷护面积计算。
4)模筑混凝土工程量按设计厚度乘以模筑面积计算。
5)回填工程量为设计容许超挖数量,一般控制在设计开挖工程量4%以内。
6)洞门墙为主墙、翼墙、截水沟等圬工体积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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