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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说明

一、本章定额的土石分类
1.基坑的土石分类与路基工程相同,即分为松土、普通土、硬土、软石、次坚石、坚石六类。另根据基坑的干湿程度,还分为干处和湿处两类。干处指在施工水位以上部分;湿处指在施工水位以下、经过抽水以后土壤仍处于潮湿状态,个别地方积水深度不超过10cm部分。
2.沉井下沉开挖土石分为砂土、粘土、砂砾、岩石四类。
二、关于基坑深度与沉井下沉深度
1.基坑深度是指原地面至基坑底部的平均深度。在同一基坑内,不论开挖哪一深度的土石方,均执行该基坑全深度的定额。例如在6m深的基坑内,深度0~2m为普通土,2m~4m为湿处硬土,则该两部分的普通土与湿处硬土的开挖,分别执行基坑深度在6m以内的干处普通土和湿处硬土的定额。
2.沉井下沉深度指沉井刃脚底面入土的深度。沉井土石的开挖应按土质所在的不同深度分别采用不同的下沉深度定额。例如采用抽水开挖下沉的方法,当沉井下沉在5m以内时所挖土石方,均执行沉井下沉深度在0~5m的定额,当沉井继续下沉到10m以内时,则改为执行下沉深度在5m~10m的定额。
三、在基坑开挖中,对0.03m3~0.3m3的孤石,采用撬挖的按软石计,采用爆破的按次坚石计。冻土开挖按路基工程人工挖冻土时间乘以1.1的系数计算。在湿处开挖,若经过抽水后仍有30cm以内的浅水时,则按该类土石的开挖定额乘以1.2的系数计算。
四、本章定额挖方按自然方计,填方按压实方计。基坑开挖工程量按基坑容积计算。沉井下沉开挖土石工程量按沉井刃脚外缘所包围的面积与沉井刃脚下沉入土深度的乘积计算。沉井下沉开挖土石定额中包括溢流(涌砂)及沉井底超挖(锅底)所用工日。
五、基坑开挖及沉井下沉的位置、尺寸、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围堰应填塞紧密,不透水,整齐稳固,合理使用围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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