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帮助中心 > 定额说明 > 2008预算定额说明 > 第八章 材料采集及加工 > 本章说明



本章说明

1、  材料计量单位标准,除有特别说明者外,土、粘土、砂、石屑、碎(砾)石、碎(砾)石土、煤渣、矿渣均按堆方计算:片石、块石、大卵石均按码方计算;料石、盖板石均按实方计算。
2、  开炸路基石方的片(块)石如需利用时,应按本章捡清片(块)石项目计算。
3、  材料采集及加工定额中,已包括采、筛、洗、堆及加工等操作损耗在内。

上一篇:第一页
下一篇:工程内容及定额附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