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帮助中心 > 定额说明 > 2008预算定额说明 > 第四章 桥涵工程 > 第八节 构件运输 本节说明



第八节 构件运输 本节说明

1.本节的各种运输距离以10m、50m、1km为计算单位,不足第一个10m、50m、1km者,均按10m、50m、1km计,超过第一个定额运距单位时,其运距尾数不足一个定额单位的半数时不计,超过半数时按一个定额运距单位计算。
2.运输便道、轨道的铺设,栈桥码头、扒杆、龙门架、缆索的架设等,均未包括在定额内,应按有关章节定额另行计算。
3.本节定额未单列构件出坑堆放的定额,如需出坑堆放,可按相应构件运输第一个运距单位定额计列。
4.凡以手摇卷扬机和电动卷扬机配合运输的构件重载升坡时,第一个定额运距单位不增加人工及机械,每增加定额单位运距按以下规定乘换算系数。
(1)手推车运输每增运10m定额的人工,按下表乘换算系数:
坡度(%) 1以内 5以内 10以内
系数 1.0 1.5 2.5
(2)垫滚子绞运每增运10m定额的人工和小型机具使用费,按下表乘换算系数:
坡度(%) 0.4以内 0.7以内 1.0以内 1.5以内 2.0以内 2.5以内
系数 1.0 1.1 1.3 1.9 2.5 3.0
(3)轻轨平车运输配电动卷扬机每增运50m定额的人工及电动卷扬机台班,按下表乘换算系数:
坡度(%) 0.7以内 1.0以内 1.5以内 2.0以内 3.0以内
系数 1.00 1.05 1.10 1.15 1.25

上一篇:第七节 预制安装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工程内容及定额附
下一篇:第八节 构件运输 工程内容及定额附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