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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筑岛、围堰及沉井工程 本节说明

1.围堰定额适用于挖基围堰和筑岛围堰.
2.草土、草(麻)袋、竹笼、木笼铁丝围堰定额中已包括50m以内人工挖运土的工日数量,定额括号内所列“土”的数量不计价,仅限于取土运超过50m时,按人工挖运土方的增运定额,增加运输用工。
3.沉井制作分钢筋混凝土重力式沉井、钢壳浮运沉井三种。沉井浮运、落床、下沉、填塞定额,均适用于以上三种沉井。
4.沉井下沉用的工作台、三角架、运土坡道、卷扬机工作台均已包括在定额中。井下爆破材料除硝铵炸药外,其他列入“其他材料费”中。
5.沉井下水轨道的钢轨、枕木、铁件按周转摊销量计入定额中,定额还综合了轨道的基础及围堰等的工、料,使用定额时,不得另外计算。但轨道基础的开挖工作本定额中未、计入,需要时按有亲定额另行计算。
6.沉井浮运定额仅适用于只有一节的沉井或多节沉井的底节,分节施工的沉井除底节外我其余各节的浮运、接高均应执行沉井接高定额。
7.导向船、定位船船体本身加固所需的工、料、机消耗及沉井定位落床所需的锚绳均已综合在定额中,使用定额时, 不得另行计算。
8.无导向船定位落床定额已将所需的地笼、锚碇等的工、料、机消耗综合在定额中,使用定额时,不得另行计算。有导向船定位落床定额未综合锚碇系统,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需要按有关定额另行计算。
9.锚碇系统定额均已将锚链的消耗计入定额中,并已将抛锚、起锚所需的工、料、机消耗综合在定额中,使用定额时,不得随意进行抽换。
10.钢壳沉井接高所需的吊装设备本定额中未计入,需要时应按金属设备吊装定额另行计算。
11.钢壳沉井作双壁钢围堰使用时,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回收,但回收部分的拆除所需的工、料、机消耗本定额未计入,需要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定额另行计算。
12.沉井下沉定额中的软质岩石是指饱和单轴极限抗压强度在30Mpa以下的各类松软的岩石,硬质岩石是指饱和单轴极限抗压强度在40Mpa以上的各类较坚硬的岩石。
13.地下连续墙定额中未包括施工便道、挡水帷幕、注浆加固等,需要时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另行计算。挖出的土石方或凿铣的泥渣如需要外运时,应按路基工程中相关定额进行计算。
14.工程量计算规则:
(1)草土、草(麻)袋、竹笼围堰中心长度计算,高度按施工水深加0。5m计算。木笼铁丝围堰实体为木笼所包围的体积。
(2)套箱围堰的工程量为套箱金属结构的重量。套箱整体下沉时悬吊平台的钢结构及套箱内支撑的钢结构均已定额中,不得作为套箱工程量进行计算。
(3)沉井制作的工程量:重力式赏赐沉井为设计图纸井壁及隔墙混凝土数量;钢丝网水泥薄壁浮运沉井为刃脚及骨架钢材的重量,但不包括铁丝光网的重量;钢壳沉井的工程量为钢材的总重量。
(4)沉井下沉定额的工程量按沉井刃脚外缘所包围的面积乘沉井刃脚沉入深度计算。沉井下沉按土、石所在的不同深度分别采用不同下沉深度的定额。定额中的下沉深度指沉井顶面到作业面的高度。定额中已综合了溢流(翻砂)的数量,不得另行工程量。
(5)沉井浮运、接高、定位落床定额的工程量为沉井刃脚外缘外所包围的面积,分节施工的沉井接高的工程量应按各节沉井接高工程量之和计算。
(6)锚碇系统定额的工程量指锚碇的数量,按施工组织设计的需要量计算。
(7)地下连续墙导墙的工程量按设计需要设置的导墙的混凝土体积计算;成槽和墙体混凝土的工程量按地下连续墙设计长度、厚度和深度的乘积计算;锁口管吊拔和清底置换的工程量按地下连续墙的设计槽段数(指槽壁单元槽段)计算;内衬的工程量按设计需要的内衬混凝土体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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